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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森林法实施条例》讲座(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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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zgly0001216828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学习《森林法实施条例》讲座(三)

作者 彭诗隆 

母体文献 湖南林业 

年卷期 2000年06期

年份 2000 

分类号 D922.63 

关键词 林业主管部门  征占用林地  森林植被恢复  更新造林  森林法  造林绿化  实施条例  《条例》  建设用地  用地单位 

文摘内容 (接上期)(六)关于征占用林地审核同意法律制度(第历、17‘18、43条)《条例》根据森林法第18条的规定,对原《细则》第9条作了很大的修改,规定得非常详细。1.明确规定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征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2.征占用林地的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然后由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3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没有《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4.明确了征占用林地的审核权限。即征占用防护林地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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