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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的行为应定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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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zgly0001261436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刘某的行为应定何罪

作者 罗朝阳  刘前恒 

母体文献 湖南林业 

年卷期 2003年05期

年份 2003 

分类号 D920.5 

关键词 林木采伐许可证  盗伐林木罪  民事侵权行为  林木所有权  民事责任  林业站  构成要件  滥伐林木罪  行政许可行为  行为构成 

文摘内容 刘某系某县农民,趁其弟不在家,决定把其弟责任山上的林木出卖。2002年5月,刘某声称该处山林属自己所有,请镇林业站技术员上山进行了伐区作业设计。林业站在未严格审查山林权属的情况下,给刘某发放了13立方米的林木采伐许可证。随即刘某进行了采伐。办案中对刘某的定性存在多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的行为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不构成犯罪。其理由是:刘某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并依该证规定的地点、时间、树种、数量和方式进行采伐,不构成犯罪。但是刘某未经其弟同意把林木采伐,侵犯了其弟的林木所有权,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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