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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试论兽医卫生案件的行政复议》的一点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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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zgly0001154138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对《试论兽医卫生案件的行政复议》的一点商榷

作者 申济丰 

作者单位 武汉市新洲县动物检疫站!431400 

母体文献 中国动物检疫 

年卷期 1995年03期

年份 1995 

分类号 D922.4 

关键词 行政复议  兽医卫生  向人民法院起诉  提起诉讼  行政案件  复议前置  监督机构  《行政诉讼法》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程序 

文摘内容 《中国动物检疫》九四年第五期刊登张荣森同志的《试论兽医卫生案件的行政复议》一文,对兽医卫生案件的行政复议作了详细的论述,是一篇非常有实践性的文章。但笔者认为文中对兽医卫生案件的行政诉讼程序叙述欠妥,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处理(罚)决定不服的,必须先向其上一级兽医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复议,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即使起诉,法院也不受理”。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法律依据是《行政诉讼祛》。对行政案件的起诉和受理,《行政诉讼法》第六章第三十七条规定:勺J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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