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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计算滥伐林木材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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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zgly0001261623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如何计算滥伐林木材积

作者 粟多海  李朝晖 

母体文献 湖南林业 

年卷期 2003年10期

年份 2003 

分类号 S758 

关键词 滥伐林木  被告人  立木材积  原木材积  材积计算  林业主管部门  伐区调查设计  科学分析法  鉴定结论  材积误差 

文摘内容 林木材积包括幼树株数和立木材积。幼树指胸径在5厘米以下的林木,按每立方米50株折合立木材积。但胸径5厘米以上的林木的计算相对就复杂多了。滥伐林木材积指的是被告人实际采伐的材积与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采伐材积之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3款规定:“林木数量,一般应以立木材积计算。超计划采伐而构成滥伐的林木数量,应减去伐区调查允许的误差额(△M1)后来计算”。据此,被告人在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采伐材积(M1),经过伐区调查设计后,在该伐区允许采伐M1+△M1材积。被告人在完成整个采伐林木过程中,司法机关必须对其实际采伐的材积(M2)有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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