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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林承包合同不得随意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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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zgly0001309163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山林承包合同不得随意解除

作者 周传美  高志平 

母体文献 湖南林业 

年卷期 2006年12期

年份 2006 

分类号 D922.3 

关键词 农业承包合同  村委会  人民法院  承包人  山林  经济损失  解除合同  村民  杉木  桃江县 

文摘内容 村委会与村民签订了为期20年的山林承包合同,但只履行了7年便单方决定解除承包合同并封山。村民不服,将村委会告上法庭。近日,桃江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合同纠纷案进行了审理:判决村委会继续履行与村民签订的承包合同;驳回村民要求村委会赔偿封山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1999年2月28日,桃江县沾溪乡杉木村村委会将其所有的10公顷机动山分成10股,承包给该村符光期、符学苏等8名村民,双方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承包期为20年,年承包金2000元。在经营过程中,其中4人将部分股份转移给了另外4位村民。村委会表示同意,同时决定给予承包方一定的减免,即每年少交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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