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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为何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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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zgly0001261395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检察机关为何撤诉

作者 粟多海  江辉 

母体文献 湖南林业 

年卷期 2003年03期

年份 2003 

分类号 D920.5 

关键词 检察机关  滥伐林木罪  林木蓄积  森林资源调查  鉴定结论  允许误差  采伐迹地  撤回起诉  规划设计调查  技术规定 

文摘内容 杨某2000年承包维修某村小学校舍,该村欠了杨某2万余元的维修款,经集体研究,决定将村林场林木砍伐出卖偿还杨某的工程款。2001年3月,鹤城区林业局批准该村择伐林木325立方米,其中商品材蓄积300立方米,自用材蓄积25立方米,并做了伐区调查作业设计。杨某与该村签订了买卖林木合同。经市林调队对采伐迹地技术鉴定,杨某共采伐林木蓄积411立方米。2002年5月,杨某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指控其超伐林木蓄积77.6立方米,构成滥伐林木罪。2002年7月,检察机关以因事实、证据有变化决定撤回起诉,区法院裁定准予撤回起诉。纵观本案,检察机关决定是否撤诉的根本原因应是本案是否构成了滥伐林木罪。很显然,本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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