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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过期采伐证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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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zgly0001261312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使用过期采伐证的悲剧

作者 胡新宇 

母体文献 湖南林业 

年卷期 2003年01期

年份 2003 

分类号 D920.5 

关键词 采伐证  林木采伐许可证  林业部门  滥伐林木罪  县人民法院  采伐指标  被告人  群众举报  2001年  立案侦查 

文摘内容 近日,安化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夏建华犯滥伐林木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夏建华,安化县烟溪镇姚家村人。1982年在荷树冲分得责任山1块,山上松杉林木茂盛,是一处人见人爱的“绿色储蓄所”。2001年,夏建华为给妻子治病和送两个儿子读书,向林业部门申请采伐指标。后经林业部门批准,发放了9立方米林木采伐许可证。夏建华持着这9立方米采伐证和1998年~2000年自己逐年申请并精心收藏的4份共19立方米采伐证,在荷树冲砍伐林木27立方米,销售后得款3000余元。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后,对夏建华进行立案侦查。法院审理认为,对责任山、自留山中林木进行采伐都必须经林业部门批准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有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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