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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对集体林区育林基金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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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zgly0001165481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不应对集体林区育林基金征收增值税

作者 左益生 

作者单位 湖北省林业厅 

母体文献 林业财务与会计 

年卷期 1996年08期

年份 1996 

分类号 F812 

关键词 育林基金  集体林区  增值税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视同销售  价外费用  林业基金制度  生态效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社会效益 

文摘内容 根据林业部审计局的审计项目计划,我们组织了部分县市对育林基金1994年的征收等情况进行了审计调查。上报的材料反映:税务部门对集体林区育林基金征收了增值税。我们认为不应对集体育林基金征收增值税。一般地说来,竹木(包括林副产品,下同)由集体林区县市林业局所属林业站或木材公司收购,然后再由它们销售,并向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有林基金。税务部门在向它们征收增值税时,把青林基金视同销售额计征增值税。税务部门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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