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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山林权属行政审判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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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zgly0001152289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论山林权属行政审判协调

作者 谢德武 

母体文献 湖南林业 

年卷期 1995年08期

年份 1995 

分类号 D926 

关键词 山林权属  行政审判  行政诉讼法  人民法院  第三人  行政案件  民事调解  当事人  原告撤诉  法院审理 

文摘内容 行政诉讼法确立的司法变更权有限和不适用调解原则,规范了人民法院审理山林权属行政案件只能作出维持或撤销、部分维持或部分撤销人民政府处理决定的判决,并且不能以调解作为必经程序和结案方式。这个问题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一种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山林权属行政案件既不能判决变更政府的处理决定,又不能调解结案,只能纳粹对政府确权处理进行监督。在具体办案中单纯就政府的处理决定展开审查,就案办案。这种做法忽视了我国的具体国情,局限了人民法院在处理山林权属纠纷案件中的作用,难以取得较好的诉讼效益。我以为,当前人民法院审理山林权属行政案件,一方面应当坚持对政府处理的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原则.;应注重对诉岭当事人进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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