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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发山火 责不可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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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zgly0001293206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引发山火 责不可免

作者 何意龙 

母体文献 湖南林业 

年卷期 2005年07期

年份 2005 

分类号 D920.5 

关键词 犯罪  林区  引发  野外用火  意外事件  火灾  山林  规定  乱流  违反 

文摘内容 笔者认真阅读了《湖南林业》2005年第3期粟多海提供的《是犯罪还是意外事件》的文章。周某于2004年3月9日,因烧田坎引发山林火灾,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笔者认为:这是周某违反林区野外用火规定,引发森林火灾应付出的代价。原文认为:本案属意外事件,被告周某无罪,并作出了详细的理论分析,最后把引发山林火灾的原因归咎于“林区乱流形成”,“根本无法抗拒”,是“意外事件”。笔者认为:“林区乱流形成”不是引发山林火灾的直接因素。违反林区野外用火规定才是引发“林区乱流形成”和山林火灾的必然结果?;谎灾?主观上的违规行为才是引发山林火灾的真正原因。试想便知,如果没有违规的林区野外用火,也就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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