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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林场如何计提农业特产税和进行帐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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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zgly0001165297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国有林场如何计提农业特产税和进行帐务处理

作者 傅赛风 

作者单位 河北省孟滦国营林场管理局 

母体文献 林业财务与会计 

年卷期 1996年02期

年份 1996 

分类号 F302.6 

关键词 国有林场  农业特产税  代扣代缴义务  代缴义务人  林产品  帐务处理  纳税义务人  生产环节  销售价  两个环节 

文摘内容 1994年初我国税制改革以后,国有林场自产自销的林产品不再纳产品税,改按生产环节缴纳88%,销售环节再代扣代缴88%的农业特产税及附加。顾名思义应该是生产环节的农业特产税及附加由国有林场缴纳,属于价内税。销售环节的农业特产税及附加应由买方单位或个人缴纳,属于价外税,国有林场为代扣代缴义务人。实际上根据现在林产品流通体制来看,价外再收取买方税金是不可能的,两个环节都需要国有林场提取和缴纳,也就是用降低销售价来补偿代扣代缴农业特产税及附加。笔者在实际工作中发现,很多国有林场在计提和缴纳农业特产税及附加时均按买方付款总额乘以17.6%计算,使两个环节都成为价内税,不但混淆了纳税义务人和代扣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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