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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公益事业滥伐林木罪不可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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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zgly0001309059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为公益事业滥伐林木罪不可免

作者 简华良 

母体文献 湖南林业 

年卷期 2006年01期

年份 2006 

分类号 D924.3 

关键词 滥伐林木罪  被告人  最高人民法院  公益事业  村委会  罚金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林木采伐许可证  指控罪名 

文摘内容 案情简介2001年9月,被告人付某、黄某、许某、李某(4人均为村民小组长)共同商议砍伐一些杉木出售,作为修筑本村农用车道的资金,经村委会同意后,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付某、黄某雇人上山砍伐杉木325株,立木材积23.5643立方米。在准备出售给陈某时,被当地森林公安派出所抓获。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付某、黄某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任意雇工采伐其村所有的杉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据此,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决被告人付某、黄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各5000元。争论意见本案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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