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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会计法》的会计责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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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zgly0001231270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谈《会计法》的会计责任体系

作者 杨丽君 

作者单位 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 

母体文献 林业财务与会计 

年卷期 2001年10期

年份 2001 

分类号 F233 

关键词 会计责任  新《会计法》  单位负责人  会计人员  会计资料  会计造假  法律责任  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会计责任体系  委托代理关系 

文摘内容 一、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新《会计法》规定了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主体地位和在通常情况下对会计资料的虚假和重大遗漏承担主要责任。这项制度的合理性的分析如下:1会计责任的经济学分析。经济学的一个基本假设是经济个体在进行行为选择时要进行成本收益的比较,只有当某一行为的收益大于成本时,经济个体才会实施该行为。会计人员提供虚假片面的会计资料,不会给自身带来任何直接收益,这些行为所带来的利益几乎全部归于负责人所有,单位负责人理应对此承担责任。如果让会计人员承担主要责任,负责人就会肆无忌惮地指使、命令或强迫会计人员作假,而受制于企业的会计将承受巨大的压力和责任。此次新法修订,通过增加对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起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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