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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区用火不慎 判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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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zgly0001277874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林区用火不慎 判刑4年

作者 唐光礼 

母体文献 湖南林业 

年卷期 2004年05期

年份 2004 

分类号 D920.5 

关键词 林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方县  失火罪  被告人  森林资源  安全防范措施  造成严重后果  过火面积  直接经济损失 

文摘内容 被告人唐仲有擅自在林区用火,引发山林火灾,日前被中方县人民法院以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唐仲有系中方县中方镇七房村村民。2003年11月26日,他吃过早饭后,带上工具来到木皮冲耕种的责任田里,去烧田里留下的稻草和坎边砍下的茅草。当烧到一半的时候,忽然刮起大风,把燃烧的茅草吹到田坎上方的山林里引起山林火灾,过火面积83.7公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3.6万元。法院在审理中认为,被告人唐仲有无视国家对森林资源的?;?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亦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擅自在林区用火,应当预见到可能会发生山林火灾,却疏忽大意,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了失火罪。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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